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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08-13 阅读量()
仲裁在建工纠纷处理中具有独特优势 广州仲裁委员会王天喜副主任致辞介绍,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仲”)是1995年《仲裁法》颁布之后最早成立的仲裁机构。近年来,广仲紧跟国家政策和发展步伐,稳步推进广仲作为国际商事仲裁中心试点建设,推出多项全国乃至全球首创的举措。同时,广仲高度重视建设工程领域的纠纷仲裁建设,在2020年成立建设工程仲裁院,建立行业专家名单库,并在全国遴选20多家专业机构从事工程造价鉴定服务。 广东省律师协会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赵汉根主任祝贺本次主题研讨会的举行。他表示,仲裁因不受级别与地域管辖限制,在处理建设工程纠纷时具较大优势。同时,合同双方可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为纠纷解决提供便捷途径。此外,仲裁还可提供灵活高效的解决方式,如引入IBA取证规则,重视当事人陈述等。 东莞市律师协会张旭东会长作为“东道主”热烈欢迎各位嘉宾领导莅临东莞律师之家。他指出,在推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加强涉外法治建设的背景下,仲裁机构拥有独特优势。此次研讨会将加强仲裁机构和律师之间的交流合作,意义非凡。东莞拥有5000多名律师,70%以上为青年律师。因此,今后将举办更多培训和宣讲活动,培养青年律师的仲裁意识以及参与热情,共同推动东莞仲裁事业的蓬勃发展。 主旨发言环节,原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肖峰博士以《起草最高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解释条文的想法和做法》为主题,详尽阐述了其参与起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施工人相关解释条文的全过程,并揭示了背后所蕴含的复杂考量因素。肖峰博士以其亲身参与的《施工解释一》F43条文的起草与修订经历为引,就这一法律条文进行了深入剖析与解读。他还探讨了实际施工人概念及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无效合同中的实际施工人及其认定,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案件中的地位与责任,建筑法中的转包、分包与挂靠规定,工程项目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挂靠问题与建设工程价款维权等重要法律问题。 “按规定约定”是解决造价纠纷最为公正且高效之措施 钟泉董事长应邀出席并作为分享嘉宾中唯一一位造价工程师作分享。其从造价工程师的专业视角分析建设工程价款的概念与创新性解决纠纷的理念出发,用最简洁易懂的PPT语言呈现。 他介绍,工程价款分为价和款。价是“造价”,指工程项目在建设期预计或实际支出的建设费用,造价最关键就是怎么样去确定它。款是“钱”,涉及总包、分包、转包以及材料供应商等纵横关系,尤为复杂。造价工程师负责“价”的确定,而律师负责“款”的研究,整个服务将更严谨完善。 钟泉董事长的精彩发言极大地激发了在场律师们的浓厚兴趣,增进了律师和造价工程师们的友谊,引起双方进一步深入探讨工程合同纠纷解决策略。同时,律师们还诚挚邀请董事长就《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等专业内容进行解读,以期获得对该领域更深刻的理解和应用。 肖峰博士(左)与钟泉董事长(右) 东莞律师协会简介 东莞市律师协会于1998年成立。东莞市律师协会是由东莞市全体执业律师和律师机构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依法对律师行业实施自律性行业管理,接受东莞市司法局的行政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行业指导。 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东莞市共有368家律师事务所(含公职所1家、法援处1家)。共有律师个人会员5454名律师(含公职律师523名,法援律师5名),来自全国各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