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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贻林︱“按规定约定”是“争议评审”落地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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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2019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而构建工程建设领域的争议评审制度将作为推动多元解纷成效的核心因素,也是提升争议解决效率的有效途径。


争议评审制度是国际工程在履约过程中通过专家评审解决争议的方式。争议评审制度是指合同签订或争议发生时,由合同双方共同选择中立、专业的争议评审专家组成评审组,就合同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及时提出建议,并有效解决纠纷的一种救济制度。


在“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评审操作流程研讨会”上,尹贻林教授提出,“争议评审”制度再好,但如果没有“按规定约定”作为前提条件则举步难行。运动裁判员唯有遵循既定规则才能执行裁判职责,因此乒乓球裁判员不能为跳水运动作裁判。同理,建设工程合同在制定之时就必须强调双方要按照所制定的规定约定来实行。脱离规定约定,作为“裁判员”的争议评审组专家将失去依据或依据混乱,没法裁决。


通常而言,效率与公平是难以同时兼顾的。从追求公平来讲,诉讼优于仲裁,仲裁又优于调解和争议评审;但从效率来说,顺序则是相反的。实行争议评审就是为了提升解决纠纷的效率,避免中国成为诉讼大国,达到中庸之道,促成和谐社会。这正是李建华主任作总结时呼应吴佐民教授倡导的:共赢才是最大的成功!


7月31日,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联合天津市中创蓝德建设运营风控中心召开“建设工程合同争议评审操作流程研讨会”,商讨落实最高院和住建部“总对总”多元解纷精神,在项目招投标过程设立争议评审组的操作流程。


尹贻林︱“按规定约定”是“争议评审”落地的重要前提(图1)

尹贻林︱“按规定约定”是“争议评审”落地的重要前提(图2)



天津市商务经济研究会会长钱伟荣,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天津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李建华,天津市中创蓝德建设运营风控中心主任、森宇咨询集团总裁徐钢,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法律顾问、建纬研究院院长朱树英,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教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张水波,天津理工大学教授、国家级教学名师尹贻林以及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工程管理系教授吕文学等领导专家出席会议。中量咨询董事长钟泉受邀参会并致辞。


钟泉董事长说,争议评审是避免中国成为诉讼大国的重要有效措施。朱树英大律师做事有前瞻性,最早推动法律和造价的融合,把国外先进经验引进来,也计划未来5年把中国投融建营规则带到国际上去。而中创蓝德、天津森宇是积极探索争议评审的领先者。作为广东企业,中量咨询要向他们学习,并希望能与他们更多合作。另外,钟泉董事长还介绍了中量咨询在工程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的经验以及“造价+法律”的战略。


尹贻林︱“按规定约定”是“争议评审”落地的重要前提(图3)

钟泉董事长致辞


尹贻林︱“按规定约定”是“争议评审”落地的重要前提(图4)

尹贻林教授(左),张水波教授(右)


争议评审制度在中国的实践


尹贻林︱“按规定约定”是“争议评审”落地的重要前提(图5)

天津城景 图片来源:Pixabay


2020年,争议评审制度被由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共同制定出台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示范文本)》引用,现已在工程建设领域被逐渐接受并使用。


争议评审DAB模式在江苏苏州“未来建筑研发中心”项目率先落地。其后,江苏省推动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共同印发《关于建立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联动解纷机制的意见》,争议评审制度构建进入快车道。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造价协会出台下发《建设工程领域纠纷“评调裁一体化”工作办法》,就办理途径、事实梳理、调解、争议评审、繁简分流、监督指导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与刚性的司法鉴定这一纯粹的法定程序相比,柔性的争议评审机制具有明显的优势。由行业专家进行争议评审,源于国际惯例和成熟经验,扎根于工程总承包行业土壤,利于有针对性解决复杂的专业性问题;发生争议及时进行评审,有利于及时化解建设方、承包方的争议和矛盾,缩小争议差距,促成项目的顺利推进和建设;当事人自选专家以专业技术资源和能力,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进行争议评审,有利于合理降低解决争议所承受的经济负担,有利于落实多元化调解机制,推动行业自治,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和进步。


参考文献:

1、建纬观点:应引起各方高度重视的工程总承包争端解决的新机制

2、建纬观点:“争议评审”为核心的多元解纷机制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的巨大作用



徐钢总裁、钟泉董事长、钱伟荣会长等人致辞后,朱树英大律师和张水波教授分别就《借鉴FIDIC的成功经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替代性争端机制》和《按最高院和住建部“总对总”要求修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的现实要求及其条款设置》作主旨演讲。


圆桌会议环节则由朱树英大律师主持,分为两场。与谈人分别就“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设定争议评审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和“在工程合同签订同时组成争议评审组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两个重要议题进行讨论。


会议现场氛围热烈,各位与谈人结合自身专业领域的深厚造诣与独到见解提出了一系列专业而中肯的建议。李建华主任则作总结演讲。他们的见解为推动建设项目争议评审制度的完善与创新提供了宝贵的思路与方向。


尹贻林︱“按规定约定”是“争议评审”落地的重要前提(图6)

尹贻林教授提出重要观点


尹贻林︱“按规定约定”是“争议评审”落地的重要前提(图7)


廊坊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秘书长程文演讲


中量咨询受尹贻林教授、朱树英大律师启发,实践“造价+法律”的战略,和朱树英大律师倡导的“法律+造价”双向而行。


公司由造价工程师、律师、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会计师、监理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等一系列专业力量组成的综合化咨询团队。同时,公司鼓励员工参加法考,目前有15名同事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今年4月,中量发起成立了全国首家工程造价质子医院,致力于解决客户痛点和难点问题。另外,公司开展招标策划、招标咨询业务,对前期嵌入争议评审专用条款有天然优势。


征途漫漫多艰险,风雨兼程志更坚。中量咨询相信争议评审制度在不久的未来将于中国建筑工程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这一进程必能为中国多元解纷制度发展画上极具里程碑意义的一笔。


尹贻林︱“按规定约定”是“争议评审”落地的重要前提(图8)

参会嘉宾合照:郭靖华(左)、吕文学(中)、尹贻林(右)